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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依据 | 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28号)、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》(广电总局34号令)等 |
审批部门 |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|
审批流程 |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领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,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。申请获总局批准同意的,正式批复,下发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。未获总局批准的,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。 |
审批时间 |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|
申请条件
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、企事业机构(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),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2.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、设备和工作场所;
3.在申请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记录;
4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5.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,并加盖单位公章。
申请材料
1.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》;
2.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;
3.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;
4.主要人员材料:(复印件)
(1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;
(2)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3名)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、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。
5.办公场地证明;
6.公司执照副本(广播电视节目制作)